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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严查商品房不明码标价行为 提高销售透明度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3-25 00:44

[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昨日,记者从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规定》将更加规范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减少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消费者理性购房。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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