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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严查商品房不明码标价行为 提高销售透明度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3-25 00:44

[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昨日,记者从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规定》将更加规范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减少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消费者理性购房。

有些开发商标价不够规范

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7年,当时有群众反映房价不够透明,觉得有必要对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规范,在国家没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出台了《暂行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开发商的定价行为,让他们在操作中有章可循,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

《暂行规定》实行4年多,开发商的执行情况如何?有关负责人说,几年来他们对开发商进行过抽查,没有发现明显的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开发商标价不够规范,比如一些开发商在摇号现场没有将明码标价牌摆放出来;有的摆出来了但标示的内容不够齐全,像面积这一项,规定要标明建设面积、套内面积,还要标出公摊面积,但往往只标出建设面积;对由开发商代收的一些费用,如办理备案、办理房产证等费用没有明示。这位负责人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我们都当场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所以自治区、南宁市的相关规定离面世还需一段时间。业内人士和购房者希望,重新制定的南宁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比《暂行规定》更加完整、更具操作性,更能促进南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来源:南国早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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