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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严查商品房不明码标价行为 提高销售透明度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3-25 00:44

[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昨日,记者从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规定》将更加规范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减少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消费者理性购房。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昨日,记者从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规定》将更加规范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减少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消费者理性购房。

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有关负责人说,以前,买房子时问价格,全凭售楼人员“一张嘴”,楼盘价格如“雾里看花”无从比较。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007年,南宁市出台《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新建商品房销售进行明码标价,并要求房产经营者售房时实行一套一标价。同时,要求经营者在销售房子时,要公示所售商品房的用途、结构、是否装修、房号、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等。

此次国家的新规定,比南宁市2007年的规定在明码标价的内容覆盖上更为广泛,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预售许可证、容积率、绿化率等。

该负责人说,由于商品房销售是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物价部门仅是规范房地产行业的价格行为,让消费者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增加销售透明度,这是当时出台政策的一个主要目的。

国家《规定》中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也就是说,商品房经营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该负责人说,以前一些开发商分批进行销售,经常随着销售形势坐地涨价。同一个楼盘,不同时段、不同批销售的价格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涨价。商品房销售虽是市场调节价,但是不能让房价随意乱涨。发改委出台的新规,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类似现象。

对于《规定》中提出商品房销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该负责人分析说,《规定》中对“申报价格”制定了相关的原则,通过明码标价体现出来。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今后,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时,可以依照这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并且可以通过相应的具体规定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频繁上涨、过快上涨的现象。

该负责人表示,2007年南宁关于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出台后,这几年通过物价部门的抽查,南宁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有了较大改观,很多楼盘售楼处都公示有价目表、价格牌等。

据介绍,南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继续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日常巡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必须限期完成整改,复查后若发现楼盘仍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误导甚至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物价部门将依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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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记者了解到,南宁市早已在2007年7月份就下发《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4年过去后,南宁市的开发企业执行情况如何?对于明码标价的规定业内人士有何说法?


南宁四年前已“明码标价”售房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南宁这4年一直都在执行。”宝资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金海说。按规定,在售楼现场,开发商要向消费者公示的内容包括楼层、房号、朝向、面积、折扣、折前价、折后价等,同时要标明“待收费用”。开发商要将相关内容做成醒目的喷绘牌摆放在售楼部显眼位置,“房子卖完了牌子才撤掉,如果不这样是要被罚款的”。

据了解,南宁市在2007年8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规定》,记者曾跟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到几个楼盘去检查执行情况。同年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还有深圳、西安等城市。在一些楼盘踩盘时,置业顾问提供的《标价册》中,也有相关的内容。

记者将这次新发布的《规定》和《暂行规定》仔细对照了一遍,发现《规定》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规定》将二手房的销售也纳入了明码标价的范围;明码标价不仅仅是标价格,还要标明“相关的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要求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公布房源的同时,就要明码标价,同时还要对物业收费标准及依据进行公示等。

张金海说:“所有这些内容都是购房者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影响房价的其他因素’这点很突出,列出的因素包括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等,比较详细,如果开发商能将这些信息都公示出来,就真正确保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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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要求申报备案”有优有劣

记者了解到,《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对于这点,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南宁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说,以前曾有个别楼盘看到开盘当天很火爆,第二天便以加推的方式推出一些房源,价格比前一天每平方米贵了好几百元。因此硬性规定开发商在涨价时必须先申报备案,对购房者来说有一定的好处,这样可以防止开发商随意涨价。

这位负责人说:“《规定》对价格的备案规定了时间,这样很好。现实中一些开发商拿到预售证后,并不立即公布房价,只有摇到号的购房者进入售楼部后才能知道那套房的价格,到了这个时候,房子再贵也要买了,而那些摇不到号的购房者,连房价是多少都不知道。这种信息极不对称的局面,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张金海认为,如果开发商只是去主管部门备个案即可涨价的话,对开发商来说只不过多了一道手续、多跑跑腿而已,但购房者付出的却是不少的金钱。“除非对涨价的幅度有限制,例如前一天开盘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那么次日卖出的均价不能超过前次的3%,即不能超过7210元。不然,不能达到真正限制价格的目的。”

更有人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认为“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的规定可能会出现不良后果。南宁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总监谭冬婷说:“这样规定有可能使开发商在备案时就将价格定得偏高。比如本来定价在每平方米8000元就有利可图了,但为了避免涨价须再度申报,那么在备案时每平方米定价到一万元,在实际销售时可以打个9折,甚至打到8折还是原来的心理价位,但打8折对于购房者的诱惑是很大的,这样一来,还是购房者吃了哑巴亏。另一种可能,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证时,将每栋楼分开办理,这样更加容易掌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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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开发商标价不够规范

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7年,当时有群众反映房价不够透明,觉得有必要对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规范,在国家没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出台了《暂行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开发商的定价行为,让他们在操作中有章可循,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

《暂行规定》实行4年多,开发商的执行情况如何?有关负责人说,几年来他们对开发商进行过抽查,没有发现明显的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开发商标价不够规范,比如一些开发商在摇号现场没有将明码标价牌摆放出来;有的摆出来了但标示的内容不够齐全,像面积这一项,规定要标明建设面积、套内面积,还要标出公摊面积,但往往只标出建设面积;对由开发商代收的一些费用,如办理备案、办理房产证等费用没有明示。这位负责人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我们都当场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所以自治区、南宁市的相关规定离面世还需一段时间。业内人士和购房者希望,重新制定的南宁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比《暂行规定》更加完整、更具操作性,更能促进南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来源:南国早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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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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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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