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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严查商品房不明码标价行为 提高销售透明度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3-25 00:44

[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昨日,记者从南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规定》将更加规范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减少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消费者理性购房。

 

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记者了解到,南宁市早已在2007年7月份就下发《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4年过去后,南宁市的开发企业执行情况如何?对于明码标价的规定业内人士有何说法?


南宁四年前已“明码标价”售房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南宁这4年一直都在执行。”宝资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金海说。按规定,在售楼现场,开发商要向消费者公示的内容包括楼层、房号、朝向、面积、折扣、折前价、折后价等,同时要标明“待收费用”。开发商要将相关内容做成醒目的喷绘牌摆放在售楼部显眼位置,“房子卖完了牌子才撤掉,如果不这样是要被罚款的”。

据了解,南宁市在2007年8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规定》,记者曾跟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到几个楼盘去检查执行情况。同年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还有深圳、西安等城市。在一些楼盘踩盘时,置业顾问提供的《标价册》中,也有相关的内容。

记者将这次新发布的《规定》和《暂行规定》仔细对照了一遍,发现《规定》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规定》将二手房的销售也纳入了明码标价的范围;明码标价不仅仅是标价格,还要标明“相关的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要求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公布房源的同时,就要明码标价,同时还要对物业收费标准及依据进行公示等。

张金海说:“所有这些内容都是购房者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影响房价的其他因素’这点很突出,列出的因素包括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等,比较详细,如果开发商能将这些信息都公示出来,就真正确保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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