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12月1日起,重修修订后的《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加三种特殊情形下对燃企进行临时接管的规定、强化燃气设施保护、明确燃企需为用户每年提供两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取得和管理等多项规定的颁布成为本次修订的亮点和特点。
燃企不得擅自停气 不得提供不合标准的液化气
对燃气经营与服务,《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同时确立燃气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此外,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及燃气存放地点;确需变更的要提前10日报批。
同时,《条例》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如制定应急预案、向社会和用户公布抢修电话等。
还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持续出现经营困难,可能造成停止供气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3种情况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需有资质
为了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套上“紧箍咒”,《条例》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向社会公布燃气燃烧器具指引目录的职责,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业务的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制度,建立燃企的诚信档案盒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企、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作为市政管道燃气供应方式的过渡阶段,南宁市瓶组气化站始建于1997年,但这些瓶组气化站大多在人群密布的小区内,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入与推进,以瓶组气化站为主的小规模的燃气管道模式已难以适应形势要求。为消除安全隐患,《条例》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
怀疑自家气表“不准”可申请检测
随着管道燃气用户的增加,近年来因燃气计量装置产生的用户投诉日益增多,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对于用户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而言都十分重要,因此对于其准确性的认定应以法规进行明确,有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条例》规定,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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