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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12月份起新建楼盘业主免交燃气初装费

南宁新闻网  作者:汤洁葵  2013-11-30 00:30

[摘要] 2013年12月1日起,重修修订后的《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加三种特殊情形下对燃企进行临时接管的规定、强化燃气设施保护、明确燃企需为用户每年提供两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取得和管理等多项规定的颁布成为本次修订的亮点和特点。

2013年12月1日起,重修修订后的《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加三种特殊情形下对燃企进行临时接管的规定、强化燃气设施保护、明确燃企需为用户每年提供两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取得和管理等多项规定的颁布成为本次修订的亮点和特点,这是11月28日记者从《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新建小区管道燃气初装费正式取消

年底往往是楼盘进行促销的旺季,市民陈先生看上了位于江南的一楼盘准备出手,他经过了解后发现,南宁市部分楼盘已经对新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取消了管道燃气初装费,但他所看上的楼盘却对此模棱两可,避而不谈。这让他感到很纳闷,这初装费该交还是不该交?

“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收费项目,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这项收费的法规政策依据发生了变化,继续收取已不尽合理。”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第四条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南宁市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同时设置新建小区工程安装费,南宁中燃或者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或者入网费;对于6月1日前,购房用户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由购房用户想房地产开发商交纳管道燃气相关费用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不配合入户安全检查或被停供天然气

近年来,特别是冬春季节,南宁市燃气用户事故发生较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让不少用户心存顾虑。如何让燃气用户“用得放心、用得舒心”也成为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

据介绍,入户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两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同时,对于燃气用户拒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因用户不遵守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气用气合同采取措施,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对涉及人员密集区域的燃气用户,如工厂、餐饮店、小区美发店等燃气设施安全的保障,增设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的义务,《条例》规定,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同时也提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施工单位进行道路挖掘需获得燃企许可证

“安全”是本次《条例》修订的热词,而随着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挖断、挖破市政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露的事故频繁出现,根据近三年事故统计分析表明,约80%燃气管道事故是在已建成道路上,由于其它管线单位违章施工挖断、顶破所致。但由于原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燃气管网施工监护方式采用的事后监管的“备案制”,导致了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只能采取日常巡查的监管手段,由于受到行政执法的人力、物力以及强制手段所限,监管效果极为被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发生事故才能进行处理。

因此,在充分考虑到燃气易燃易爆的化学特性,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本次修订中将原《条例》规定的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施工监护协议从单一的事后“备案制”,调整为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的前置审查条件,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城管队伍的执法力量,节约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条例条款获得执行的保障。此外,通过加强施工的设计、勘察、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通过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使行政管理及燃气企业能提前介入市政燃气设施的监护工作,多方共同努力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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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企不得擅自停气 不得提供不合标准的液化气

对燃气经营与服务,《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同时确立燃气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此外,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及燃气存放地点;确需变更的要提前10日报批。

同时,《条例》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如制定应急预案、向社会和用户公布抢修电话等。

还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持续出现经营困难,可能造成停止供气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3种情况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需有资质

为了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套上“紧箍咒”,《条例》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向社会公布燃气燃烧器具指引目录的职责,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业务的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制度,建立燃企的诚信档案盒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企、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作为市政管道燃气供应方式的过渡阶段,南宁市瓶组气化站始建于1997年,但这些瓶组气化站大多在人群密布的小区内,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入与推进,以瓶组气化站为主的小规模的燃气管道模式已难以适应形势要求。为消除安全隐患,《条例》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

怀疑自家气表“不准”可申请检测

随着管道燃气用户的增加,近年来因燃气计量装置产生的用户投诉日益增多,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对于用户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而言都十分重要,因此对于其准确性的认定应以法规进行明确,有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条例》规定,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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