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群租行为,今后将有处罚的依据。4月22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拟重新修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群租”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凡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低面积,阳台、厨房、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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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房东书面同意租客可当“二房东”
当代生活报记者 卢盈
租房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近日,南宁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意见,根据《办法》,在南宁市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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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空白
城中村房屋出租有法可依
“将自己闲置的房屋租出去,归不归《办法》管?”得知南宁市即将对房屋租赁拟定新的管理办法,出租私人房屋的房东肖女士有了疑问。《办法》对此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居住、工业、商业、办公、仓储以及其他用房。”也就是说,肖女士闲置房屋的出租属于《办法》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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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群租”
人均居住面积设低标准
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保障租住人员的居住条件考虑,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另行制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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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登记
租房不备案会被罚钱
按照《办法》,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备案。
违反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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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抓合同
租客无身份证明不得出租
为维护房主和租赁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该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期限。
房屋出租人也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租客则需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安全使用房屋,配合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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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征得房东的
书面同意
《办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转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温馨提示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5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jjfgk5534621@163.com。
二、信函:南宁市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8,信封上请注明“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
三、传真:0771-55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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