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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有30多万套出租屋 阳台地下室将不准租给人住

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2015-04-23 07:55

[摘要] 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群租行为,今后将有处罚的依据。4月22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拟重新修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群租”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凡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低面积,阳台、厨房、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南宁市拟重新修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阳台厨房地下室将不准租给人住

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群租行为,今后将有处罚的依据。4月22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拟重新修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群租”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凡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低面积,阳台、厨房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南宁有30多万套出租屋

据了解,南宁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出租屋超过30万套。在南宁市一些小区特别是城中村,将房屋分拆、隔断出租的现象较普遍,失窃、赌博、传销等不安定事件屡有发生。

记者从南宁市流动人口办公室了解到,南宁对房屋租赁的管理,主要是依据2005年修改后的《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2011年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已禁止群租行为。但直到目前,南宁现行的办法尚未有与新规相衔接的内容,没有对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对群租行为也没有处罚依据。

部分房屋将被限制出租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房屋出租予以限制。一方面,是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方面出发,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凡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从保障租住人员的居住条件考虑,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房屋面积低标准不得低于南宁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低标准由南宁市政府另行制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强化备案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对登记备案的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销手续、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次修订还增加了不少服务内容。如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让市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这项业务。同时,授权房产、公安等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居住用房租赁登记备案、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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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房东书面同意租客可当“二房东

当代生活报记者 卢盈

租房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近日,南宁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意见,根据《办法》,在南宁市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1

填补空白

城中村房屋出租有法可依

“将自己闲置的房屋租出去,归不归《办法》管?”得知南宁市即将对房屋租赁拟定新的管理办法,出租私人房屋的房东肖女士有了疑问。《办法》对此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居住、工业、商业、办公、仓储以及其他用房。”也就是说,肖女士闲置房屋的出租属于《办法》管理范畴。

2

避免“群租”

人均居住面积设低标准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保障租住人员的居住条件考虑,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另行制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3

做好登记

租房不备案会被罚钱

按照《办法》,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备案。

违反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

严抓合同

租客无身份证明不得出租

为维护房主和租赁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该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期限。

房屋出租人也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租客则需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安全使用房屋,配合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

5

房屋转租

需征得房东的

书面同意

《办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转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温馨提示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5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jjfgk5534621@163.com。

二、信函:南宁市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8,信封上请注明“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

三、传真:0771-55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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