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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南国早报  作者:欧乾恒 龚文颖  2012-09-13 09:03

[摘要] 9月12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南宁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违规“花钱”将领不到预售资金

《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每月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监管机构。

解读:《监管办法》规定,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将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结束。监管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每月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监管机构。

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停止该项目的预售。这四种情况分别为:(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二)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原预售资金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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