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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公积金新政 女婿买房可用丈母娘的公积金

当代生活报  作者:李家健  2015-10-29 08:06

[摘要] 10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根据国家日前出台的《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广西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中提出,今后使用公积金买房的市民,在公积金余额不足时,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区外买房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徐庆成 通讯员/陈芊洁)广西公积金政策再推利好消息。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按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广西结合本地区实际,于10月23日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即日起,人在广西,但用住房公积金到区外买房的愿望不再是梦。新办法实施后,原先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自动停止执行。

10月8日,国家三部委出台《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在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推行势在必行。但该政策当时刚刚出台,包括广西在内,国内各个省市对国家新政的落地还需要时间。此次广西出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细则,就是要规范异地贷款操作流程,以保证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落地细则出台后,意味着我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除了可以在区内任何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外,还可以到区外的其他省份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而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也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要求操作。同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自治区住建厅要求,全区各市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尽快开展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适应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同时,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该城市的人民政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对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人口的迁移和多地流动,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需求十分旺盛。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将利于盘活各地楼盘的存量房。

广西出台公积金新政 女婿买房可用丈母娘的公积金

用公积金到区外买房不再是梦

广西出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徐庆成 通讯员陈芊洁)广西公积金政策再推利好消息。10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按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广西结合本地区实际,于10月23日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即日起,人在广西,但用住房公积金到区外买房的愿望不再是梦。新办法实施后,原先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自动停止执行。

10月8日,国家三部委出台《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在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推行势在必行。但该政策当时刚刚出台,包括广西在内,国内各个省市对国家新政的落地还需要时间。此次广西出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细则,就是要规范异地贷款操作流程,以保证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落地细则出台后,意味着我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除了可以在区内任何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外,还可以到区外的其他省份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而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也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操作。同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自治区住建厅要求,全区各市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尽快开展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适应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同时,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该城市的人民政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对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人口的迁移和多地流动,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需求十分旺盛。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将利于盘活各地楼盘的存量房。

异地贷款 办理流程

1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5

异地贷款出现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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