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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首提加快房地产税立法 调控长效机制愈行愈近

中财网  2013-11-18 11:45

[摘要] 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共提出了16项60条重大改革举措,其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本届三中全会鲜有提到房地产调控声音时,比“房产税”具备更大外延的“房地产税”却被单独提出。

延伸阅读:房产税:市场规制权与对策权的博弈选择 光明日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从中央文件层面提出房产税立法,指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产税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探寻房产税征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详细论证征收房产税所涉及的税法要素,这是可取的思路。但对房地产的特殊市场规制权、相关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以及作为二者博弈结果的房产税税制等一系列问题却不能习惯性的以对策回应所简单化。这些问题之所以无法绕过,不仅在于对它们的细致考察有助于分离出征收房产税的深层次因素,更重要的是,它们可以充分展示任何法律制度建设都必须考虑的、具有普适性意义的权力(权利)博弈。

一、房地产的市场规制权和市场对策权

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它具有公共产品的本质——社会的共同需要,这个属性直接限制了房地产市场规制的边界,决定着可行的效率型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制度安排。房地产市场规制权属于特殊市场规制权。2010年的“国八条”和2013年初的“国五条”的核心是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并继续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这两个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价格、数量等方面规制的文件当然属于特殊规制的范畴。

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从整体主义视角看,按照关注后果特别是利益分配后果的实用主义进路分析,在为某一方提供制度保护时,也要求这一制度安排对具有同样正当性权利诉求的其他方不应施加过高的制度成本。“国五条”“国八条”等房地产市场规制行为目的很明显:抑制房价,抑制投机性购房。规则制定者则以受体能否遵守规则来决定政策效果,似乎给购房者和房企设定了较高的行动标准。

首先,除了当前没有任何住房的消费者外,受制于政策限定的数量和购房者资格,无论政策受惠者在规则的实施当中获得怎样强烈的正效应,其他微观消费者和房企不可能因此形成强烈的社会共同需要感。因此,很多消费者采取极端的“假离婚”方式获得购房资格。

其次,对于没有购房资格的消费者来说,或者是进城务工人员,或者是没有当地户口的其他人员,他们在为这座城市奉献自己的汗水与泪水的同时,其居住权却被剥夺了。那么这些无辜的消费者很容易在主观非可责难的前提下采取另外可能产生更大风险的方式获得住房,比如,借用别人身份证和户口购房,比如购买没有保障的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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