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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3〕58号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2013-04-18 12:14

[摘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

认真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工作,保持房价基本稳定。2013 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一)继续严格执行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措施。住房、公安、民政、税务、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审核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审核,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对违反政策规定,或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暂停网上签约或交易申请,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落实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优化利率结构、合理定价,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继续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三)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等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法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继续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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