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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房贷上限涨至60万元

南国早报  作者:欧乾恒 王胜 卢钊  2013-01-29 09:59

[摘要]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修订公积金贷款相关办法,面向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

1月28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公积金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日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规定在该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符合一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由原来的40万元放宽至50万元或60万元。新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办法》有何变化?申请50万元或6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区直公积金中心哪些业务有变动?就职工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区直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

须正常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个人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时须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具有政策性低利率优势,成为广大职工申请房贷的。此前旧《办法》规定,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就可以满足获贷的条件。此次修订后,这一门槛变得严格了。

“在现实情况中,旧《办法》的规定会导致骗贷的情况出现。”区直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有些中介和职工出于各种目的,申请公积金贷款前,通过一次性地补缴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来满足贷款条件,“这与公积金政策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新《办法》出台后,职工要想满足获贷条件,就必须从开始缴存公积金之日起,每个月都按时正常足额缴纳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才算是正常汇缴。这意味着,想通过突击补缴6个月以上公积金从而骗贷的路被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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