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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防新规12月1日施行 物业未尽责最高罚2万

当代生活报  作者:徐菊霞  2012-09-24 08:48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即将施行的新《办法》从火灾的预防、如何进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与原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相比,更注重于预防。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即将施行的新《办法》从火灾的预防、如何进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与原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相比,更注重于预防。

物业须履行3项消防责任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目前大部分的新住宅区内基本上都会配备完整的安全消防设施,然而在一些老小区,有些整栋楼房内连最基本的灭火器都没有配备,有些虽然按照规定配备有灭火器,但外层已经布满灰尘,细看才发现已经过了有效期限。一旦某家某户出现火灾,往往容易造成不能及时灭火而引发更大的灾害。

面对这种情况,物业可不能坐视不管了。

《办法》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三项消防安全责任:一是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是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同消防设施和器材;三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前两项行为,以及对该两项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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