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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要支持"房闹"? 记者调查发现是误读

扬子晚报  2012-06-07 09:14

[摘要] 最新司法解释要支持“房闹”?记者调查发现是误读---反之,若买房人因为房价降低了,违反预约合同,损失的也不仅仅是定金,还得另外赔偿开发商损失。”这就意味着,如果发生开发商或是买房人违约的情况,除了赔付定金,还可以根据房价涨跌提出索赔。

交定金后,房价涨跌的损失可索赔司法解释要支持“房闹”?

扬子晚报记者调查采访发现这是误读,不过该条款也被指缺乏可操作性

近日,人民法院一份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房价涨了,开发商对已经签订的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反悔,拒不签正式合同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对涨价的部分索赔。反之,若买房人因为房价降低了,违反预约合同,损失的也不仅仅是定金,还得另外赔偿开发商损失。

房价飞涨时期,有的开发商后悔卖便宜了,宁愿赔偿买房人几万元的定金,转手就以高出原价数十万的价格卖掉,这种现象并不鲜见。而大家都知道,因为房价涨跌产生“房闹”,在各地已经不鲜见。那么,法的这份司法解释,乍看上去似乎在鼓励“房闹”。真的如此吗?扬子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先看原文:

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

在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共分为8个部分、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房产交易中的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并有专门条款针对买卖双方一旦毁约的处理意见。

该份司法解释中的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就意味着,如果发生开发商或是买房人违约的情况,除了赔付定金,还可以根据房价涨跌提出索赔。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若是买房人违约的话,开发商同样可以提出索赔。如今楼市相对低迷,大量楼盘纷纷降价促销,包括南京在内的多个城市均发生过老业主要求退房的案例,按照的司法解释,购房者如果不履行合同的话,除了拿不回定金,开发商也有权对降价损失要求补偿。

再细看原文:

仅针对“预约合同”

而仔细看原文后可以发现,“定金”两个字很关键。这说明关键的28条,也就是被误解为鼓励“房闹”的条款,约束的是“预约合同”,也就是说是认购书、意向书等等,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牵涉到的“定金”也就是诚意金之类,并不是购房的全款。而包括南京在内,各地的“房闹”大多是已经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房款已经付清或者贷款已经开始的情况,司法解释显然对这些情况是不予保护的。因此,也就不存在鼓励“房闹”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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