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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业务新便利:提取和贷款不再复印身份证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凌剑伊   2018-05-15 08:52

[摘要]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凌剑伊)今后,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手续将更简便,不需再提供身份证材料复印件。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自2018年5月15日起,全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凌剑伊)今后,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手续将更简便,不需再提供身份证材料复印件。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自2018年5月15日起,全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提高窗口服务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调整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件,通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公告或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或公告栏明示等方式,及时告知办事群众。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应利用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留存身份信息,纳入业务档案管理,便于重复调取利用。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或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当地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尽快实现对办事群众身份信息的联网核查,切实减少群众办理业务时需提供的材料。

据了解,早在几年前,各大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主旨,对提取管理工作进行梳理和逐步改进。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为例,从今年2月1日起,在区直公积金中心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以购房、还贷和租赁住房等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再次办理相同业务时,不需再复印合同资料,申请人只需提供合同原件,由区直公积金中心进行扫描后,留存电子档案。

据悉,自2017年9月起,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开始引进电子档案系统,将存量资料全部进行数字化存档,而增量资料在办理业务的同时进行扫描存档。电子档案的建立,不但减少纸质材料的流转和重复保存,而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办事成本,节约办事时间,方便办事群众。

■办事提示

办理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基本资料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4.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异职工提供(原件、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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