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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增三类人群外省住院可刷社保卡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孟娟娟  2017-08-18 08:48

[摘要]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又传来好消息。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异地备案范围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扩大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等。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又传来好消息。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异地备案范围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扩大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等。同时,还将逐步把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等纳入结算范围。

哪些人可享新政?在异地长期居住等四类人群

在以前,很多老人退休后跟着子女在外省生活,但生病住院了医保却不能在外地用,得垫付医药费,然后再两头跑报销,这让他们很是苦恼。从今年年中开始,广西15个统筹地区(自治区本级和14个市)正式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联网结算后,无论是外省人在广西还是广西人在外地,都能在就医地直接结算医药费了。

今年5月上旬在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接受白内障手术的张震贝老人就享受到了这一便利。退休后,他从海南来到南宁随子女定居。在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出台前,他在南宁看病每次都要先垫付一笔钱,再拿着票据去海南报销,很是麻烦。

不仅像他这样的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便利,根据《通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也可以享受,不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也能享受。

按照《通知》要求,今年6月底前全区所有统筹地区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9月底前全区承担异地就医任务重的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医疗机构80%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能够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群可选择的医疗机构越来越多,就近就医也更加方便。

如何申请享便利?需到参保地社保局登记备案

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群扩大了,是不是在所有的医疗机构,不同类别的就诊人群都能够同时享受到这些便利呢?根据《通知》,政策的落实采取的是循序渐进的步骤,坚持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疗保险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市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推进全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并不是直接拿着社保卡就可以到医院窗口结算,而是要先进行登记备案。《通知》要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进行登记,例如在南宁参保的人员,就需要到南宁市社保局办事窗口做好登记,到区外就医才能直接结算。

参保地社保局应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及时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逐级上报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外省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人员信息。

结算标准怎么划?支付范围等按就医地规定,支付比例等按参保地政策

各省(区)社保支付政策不同,到底是按照参保地还是就医地的标准来算?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类保险能不能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通知》,就医地社保局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

政策待遇方面,《通知》明确, 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

同时,《通知》还提出,要逐步扩大结算范围。全区各市要在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范围,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等纳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人员只需承担个人应支付部分,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代付,由参保地归集后一并划拨。

随着城市医院综合改革的推进,医保政策也进行了调整,《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不得拒绝为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各市应将异地就医服务纳入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细化服务条款,对未履行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终止异地就医定点资格。

哪些人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加广西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指在异地居住生活 3 个月(含 3个月)以上,并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 3 个月 (含 3 个月)以上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转院人员

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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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的四类人群都有什么具体的条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如果信息变更怎么处理?在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中还附带印发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市民关心的流程、特殊情况无法结算、信息变更等情况都有详细的规定。

问题

1 登记备案后多长时间能享受异地就医服务?

答:15个工作日

按照要求,在异地就医前,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群应该到参保地社保局进行登记备案。那备案后多长时间可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服务呢?

《规程》要求,各地参保地社保局需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参保地社保局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及时审核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内生成《广西×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社保局,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参保地社保局应于登记备案后 15 个工作日内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服务,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登记备案后参保地社保局即时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服务。

问题

2 异地就医人员变更信息如何申请?

答:直接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变更

异地就医人员换居住地、换联系电话都是很常见的,这些也会影响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因此这些信息变更都需要登记。

《规程》规定,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转院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应直接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规程》同时还要求,当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 终止等,参保地社保局必须及时办理。

问题

3 跨省医保定点医院能够随时变更吗?

答: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少人在异地就医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后,因为居住地或自己想换家更好的医院看病,而去了其他医院,在这家医院产生的医疗费还能进行直接结算吗?

《规程》明确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选定3家居住地(工作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可进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选定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异地转诊人员应当到备案登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异地转诊转院备案从办理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诊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参保地社保局重新办理异地转诊备案。

问题

4 公务员、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如何结算?

答:实行“一单制”结算

就医地社保局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支持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各类基金款项“一单制”结算(出院时,一并结算所有费用),不得拒绝为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对未履行责任义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资格。

问题

5 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进行结算的怎么办?

答:向就医地社保局申请垫付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通过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向就医地社保局申请,并经参保地同意,可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相关信息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人员已出院结算需要召回重结的,必须按结算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召回重结,不得隔次召回。定点医疗机构不进行跨年度住院费用年终结转操作。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结算,以出院结算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问题

6 异地就医人员违规怎么处理?

答:暂停其直接结算

《规程》规定,各级社保局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逐级上报至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而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也会受到处罚。《规程》提出,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背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属于试行文件,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及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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