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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存量房买卖拟实行网签 现向全市征求意见

南宁晚报  作者:凌剑伊 王新月   2017-07-22 08:48

[摘要] 为规范南宁市存量房买卖行为,加强对存量房经纪行为的管理,7月20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开展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1151378492@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1日。

为规范南宁市存量房买卖行为,加强对存量房经纪行为的管理,7月20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开展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1151378492@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1日。

目前南宁市存量房情况如何?根据南宁选房网数据显示,上半年南宁新房房源供需略有下降,而二手房市场走势活跃。仅上半年,全市二手房成交面积189.9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7.27%。其中,二手房成交面积182.1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8.91%。

为更好规范存量房买卖行为,南宁市出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买卖,需要通过本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意见稿》同时也对房产中介作出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宁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到产权中心备案,办理网签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符合入网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获得专用密钥,供登录网签系统时使用。取得入网认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通过市住房部门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中心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另外,《意见稿》还规定,交易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共同到产权中心存量房网签业务受理专窗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的相关手续。交易双方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交易双方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产权中心业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本企业经纪活动的管理,严格遵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人员内部管理、提高经纪服务水平,对所提供经纪服务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业绩将作为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意见稿》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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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基本程序

1.验核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应认真核验房屋权属状况、自然状况、限制状况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发布房源信息。

对符合买卖条件的,接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签系统上发布房源信息,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

3.签订买卖合同。

交易双方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上撤除。

4.权属转移登记。

交易双方在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负有督促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为其提供经纪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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