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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江南区法院首启证人保护系统 证人可隔空指证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陆增安 张显远 张菁   2017-07-19 10:49

[摘要] “作为本案证人,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本案证人,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昨日上午,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江南区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和以往不同的是,3名证人并没有直接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在隔壁专设的证人作证室内,通过视频屏蔽和改变声音等隐蔽作证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当庭指证,消除证人直面被告人的后顾之忧。据了解,这是江南区法院在广西法院系统首次启用隐蔽作证技术进行庭审。

特殊庭审

故意伤害案争议多 启动庭审实质化举措

案件起因还要从去年11月15日说起。当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蒙某在江南区吴圩镇某美食城附近,与被害人何某因琐事发生冲突,继而互相捶打。而另一被告人陆某见状,便持一铁制垃圾铲上前殴打何某,致其面部损伤和右颧弓骨折。后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起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但主办法官在阅卷后却发现,案中3名证人对于由哪名被告人持垃圾铲将被害人打伤的细节描述,存在出入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也不一致。而在送达诉讼文书材料时,被告人亦对伤情鉴定中被害人的伤情结论存有疑问,表示鉴定文书中并未载明被害人致伤的原因。

如何才能还原真实案情,让被告人对鉴定结论不再疑惑?针对上述疑问,主办法官及时启动庭审实质化举措,通知该案3名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证人提出的申请,同意其在证人作证室内通过模糊面部特征,并进行变音处理的隐蔽方式进行作证,以消除证人直面被告人的后顾之忧。

证人出庭隐蔽作证 当庭查明争议细节

在当日的庭前会议中,法庭、公诉机关、被告人的辩护人等首先对出庭证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

10时20分,庭审正式开始。作为证人的3名目击者并没有直接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另安排在法院专设的证人作证室内,通过视频同步传输,出现在法庭的电视屏幕上。同时,为保护证人的身份信息,显示在法庭电子屏幕上的影像做了模糊化处理,连声音也进行了变声处理。

“我对公诉人陈述的案发经过有异议,与事实不符。”果不其然,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陆某对公诉人陈述的案发经过等细节上提出了异议。

“传证人出庭作证。”随着审判长的话音落下,法庭的多媒体屏幕上,立即显示出影像和声音经过技术处理过的名证人小陈。他的证词反映了案发时的争执打斗经过,并通过技术设备对被告人进行了当庭指证。随后,其余两证人也以同样方式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质询。

在审判长的组织下,3名证人先后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证人作证室作证,询问笔录中描述不一的争议细节得以当庭查明。同时,针对被告人对鉴定结论存在的疑问,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当庭对被害人致伤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鉴定结论形成的流程、依据及相关医学专业知识予以释明。

整个庭审过程中,虽然证人没有直接出现在庭审现场,但由于证人作证室与法庭实现了联网,证人作证的过程与庭审现场可以同步视频,毫无差别及违和之感。最后,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现场之外

证人不愿轻易出庭 害怕受到打击报复

“证人到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询问,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息诉的有力举措。”据主办法官介绍,但在现实中,受我国传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的影响,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

另外,证人有顾虑,害怕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甚至可能危及家人的安全,特别对于一些涉黑、贪污类案件。“然而,一个严峻的事实就是,如果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是非就很难分清,这已成为困扰司法界的一大难题。”

据了解,证人出庭作证是检验审判公正的“试金石”,但长久以来,由于证人出庭保障机制的缺失或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的掣肘,一些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往往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对于出庭作证更是谈虎色变,不愿轻易出庭。其直接后果便是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乃至个案正义的实现均造成了不良影响。

首启证人保护系统 证人敢出庭愿出庭

面对此窘境,该如何突破?据了解,作为全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示范法院,江南区法院深谙此项改革的核心在于庭审实质化的落实,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对此,江南区法院专门设置了一间证人作证室,证人出庭保护系统便安装在证人作证室内,证人室与刑事法庭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联网。出庭作证人员如不愿暴露外貌、真实声音,即可到证人作证室通过变声设备作证。

而证人作证室的上述功能不仅消除了出庭作证人员的担心和顾虑,为其提供了安全感,还让其敢于出庭愿意出庭,以积极行动配合法院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以此打破庭审走过场的束缚,释放庭审实质化的强大能量。

“这项新举措有一石三鸟之效。”主办法官告诉记者,该起故意伤害案件证人的出庭作证,让真实的案情在庭审过程中得到了还原,而鉴定人的出庭释明,则消除了被告人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的疑问,“这不仅有助于法庭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还提前保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次证人保护系统的启用,在全区尚属首例,是江南区法院为促进和激励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有益尝试,也是该院引入证人保护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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