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女子小黄在父母安排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到男方李某家生活。同居生活十余年后,当李某带回一女人和孩子时,小黄才知道自己一直以来双方都只是同居关系。在与李某处理了子女抚养问题后,小黄一纸诉状告知法庭,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房屋。
女子小黄在父母安排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到男方李某家生活。同居生活十余年后,当李某带回一女人和孩子时,小黄才知道自己一直以来双方都只是同居关系。在与李某处理了子女抚养问题后,小黄一纸诉状告知法庭,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房屋。
小黄与李某于2000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03年生育一男孩。后双方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经法院民事生效判决处理。同居前,李某及其家人在老家自建一层房屋,后同居期间,双方家人于2005年共同建造了诉争房屋的第二层。本案诉争房屋无产权证明。
小黄以其对本案诉争房屋享有份额主张分割为由诉至本院,但本案诉争房屋属于农村自建房,尚未取得产权证明,故本案不宜作出分割,双方当事人在日后取得产权证明后,如不能协商分割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小黄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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