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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楼市去库存政策出台 外地人购房至少补贴6千

南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016-04-30 15:28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去库存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良好态势,日前,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全文共包括鼓励非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增......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去库存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良好态势,日前,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全文共包括鼓励非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让利、促进新建商业和办公房产销售、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等九个方面内容,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助方面

(一)购房补助计算问题。《通知》规定购房补助分为两档,每档补助单独计算,不叠加。档是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等新市民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源平台)选购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为家庭在我市住房的,可领取10000元购房补助;第二档为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房源平台以外购买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为家庭在我市住房的,可领取6000元购房补助。两档补助的对象均为在南宁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也就是俗称的外地人),区别则在于档的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是购房人的身份限制,农民工等新市民身份限定为工商登记在本市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广西区内其它城市户籍家庭参照);其次是购买房屋来源限制,档补助的房源来源需为房源平台上的房源。

(二)购房时间认定问题。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购房的,均能申领购房补助。

(三)购房补助发放问题。为了及时便捷的发放购房补助,《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在取得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后,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购房补助,申请领取购房补助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4日。为了确保购房补助实际补贴到位,《通知》规定领取购房补助后,购房家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退回购房补助。

二、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进行相应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在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种虽然发生变化,但政策适用条件不变。

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通知》明确不再新建拆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同时,考虑到被征收人购房负担和实际生活便利的需要,《通知》在被征收人购房契税缴纳、户口办理、子女入学等方面做出了相关便民及优惠规定。

四、住房公积金方面

《通知》规定对外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贷款给予支持,同时积极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惠及面。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方面

房产管理部门将搭建房源平台,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和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房源平台的房源价格应低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进驻房源平台,政府将对提供房源进驻房源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促进商业办公房产销售方面

一是实行阶段性购房补助,对《通知》执行后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个人购买商业、办公房产的,按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30%给予购房补助;二是对于购买一定面积以上商业、办公用房的居民家庭,其子女可选择该商业、办公用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方面

考虑到市场供需结构发生变化,为了解决供需结构矛盾问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房地产项目转型用于棚户区改造和国家支持的新型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以及调整商住比例、户型结构等方面,《通知》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八、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方面

一是加快完善城市新区配套设施,对于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配套设施,如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是规范房屋使用管理,针对“住宅经商”扰民投诉较多的情况,《通知》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九、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方面

一是市房产管理部门将继续及时向社会发布房地产市场交易和库存信息,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二是在舆论宣传方面,对于一些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澄清,并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具体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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