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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制办:将城中村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南宁日报  2015-04-23 09:01

[摘要] 近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为适应房屋租赁及其管理的需要,规范房屋租赁活动,我市对原有的《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就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近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为适应房屋租赁及其管理的需要,规范房屋租赁活动,我市对原有的《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就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26日公布施行以来,为我市房屋租赁实施依法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而《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办法》修订草案共21条,包括了适用范围、租赁当事人的义务、租赁管理、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南宁市首次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关系纳入管理范围,并将规章的标题修改为《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填补了城中村等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的空白。

《办法》修订草案除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收等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对租住人员涉及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商业经营等行为进行规制。因此,修订草案除规定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外,还要求公安、工商、计生、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市法制办已将《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南宁政府法制网(//www.nnfzb.gov.cn/),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到该网站查阅,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5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发至南宁市法制办,电子邮箱:jjfgk5534621@163.com;邮政编码:530028,信封上请注明“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传真:0771-55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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