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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租房廉租房明年将“并轨” 原租户待遇不变

南宁晚报  作者:韩沛 宁国用  2014-09-28 08:21

[摘要] 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今年起,全区各地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模式。2015年起,全面实现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对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房源筹集、租金水平、分配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今年起,全区各地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模式。2015年起,全面实现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对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房源筹集、租金水平、分配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为确保两房并轨后平稳过渡,通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统一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及困难程度,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困难家庭,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原廉租对象的租金水平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与此同时,各地要将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救助人群。对准入资格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实行侯轮分配和有序退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整合资金渠道

据悉,“公廉并轨”后,各地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按照不低于5%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商业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将进行整合并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

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实施实物配租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今年年底前全面实施

通知明确,各地要将“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原已按程序报建审批的2014年度廉租房建设项目,保持原建设计划不变。

在房源筹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发挥社会资金的作用,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鼓励通过收储(长期租赁)和收购社会闲置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记者韩沛 通讯员 宁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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