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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03-01 23:43

[摘要]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

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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