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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非全产权安置房“变身”后可上市交易

南国早报  作者:罗暘 林峰  2013-03-14 08:41

[摘要] 3月13日,记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并实施。《意见》明确了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模式、人均面积、配套设施等,同时规定,非全产权安置房在经过相关程序转变为全产权房屋后,可正常上市交易。

在城市建设不断提速、征地拆迁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不少被征地居民最关心的,便是拆迁后“上哪住”的问题。3月13日,记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并实施。《意见》明确了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模式、人均面积、配套设施等,同时规定,非全产权安置房在经过相关程序转变为全产权房屋后,可正常上市交易。

土地怎么拿?

优先保障安置房用地

摆在被征地拆迁居民面前的大问题就是住房问题。如何确保拆迁安置房能及时竣工并交房?

《意见》提出,对列入城建计划的安置房项目,取得城市规划定点手续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取优先报批、优先区位调整、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供地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同时可采取多种方式供地,包括拨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等多种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按拨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政府筹资统一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项目,可按划拨国有土地方式供地,但配套建设有商品住房的项目必须按“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新房怎么建?

建设模式有多种选择

安置房的建设模式也有多种选择,包括政府筹资统一建设、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集体组织(单位)自行建设等建设模式,并鼓励创新其他建设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自行建设安置房项目的,还可获政府补助。项目用地上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单位,可申请利用原自有的空闲非住宅用地,按规定程序转为住宅用地后,用于建设拆迁安置房。但这部分安置房主要用于安置本单位被征收人,剩余房源由政府以中介机构核算的拆迁安置房成本价加上3%的利润作为回购价进行回购,用于统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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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好不好?

配套设施同步建设

《意见》明确,在安置房的选址规划上,采取“相对集中、规模适度、方便就近”的原则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农民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模,按拆迁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含配套服务用房)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的标准核定。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管理、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等设施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按片区控制性规划进行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拆迁安置房的,容积率不超过4.0。

房子建好了,却因为道路不畅、燃气不通而给居民带来麻烦,这类问题如何解决?《意见》明确,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在项目内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并可配套建设不超过10%的服务用房(商业设施)。教育配套设施(中、小学校及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另择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应统筹考虑项目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燃气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做到与拆迁安置房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

面积怎么算?

安置面积有保障

拆迁安置房该卖多少钱?《意见》明确,《意见》实施前已开展销售工作的安置房,按物价部门审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意见》实施后新建的安置房,销售价格依照与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价部门牵头,根据拆迁时段、补偿安置情况和安置对象的不同,制定差异化的销售价格。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还应提供全产权拆迁安置房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为有限产权房屋的,项目业主应参照当年市场评估楼面地价,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有限产权房屋转变为全产权房屋。产权调换按套内面积进行核算,不同地段的调换比例不相同。如被征收房屋处在“黄金位置”的一级地段,安置房位于偏远的五级地段,产权调换比例可高达1:1.5。即10平方米被拆迁面积可换1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其他住房的,按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例如,市民李先生原有一套30平方米的住宅被征地拆迁,按比例调换后,计算得出的安置房面积是45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但按《意见》规定,他可调换到5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于安置房尚未交房前的临时过渡期,《意见》鼓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凡是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的,临时过渡费可按规定上浮10%。

房子怎么卖?

全产权房可上市交易

一些被拆迁户由于被安置人口较多,根据政策获得了较大的安置房面积甚至是多套安置房,部分被拆迁户想将安置房转卖,又该如何操作?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提出,根据安置房所在土地的性质,安置房的产权分为有限产权和全产权。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为不能上市交易的产权房屋,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为有限制条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屋(统称有限产权房屋),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安置房为可上市交易的产权房屋(统称全产权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有限产权房屋想上市交易,必须经住房部门批准,按届时基准地价进行年期和容积率修正后的70%向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获得全产权。全产权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按商品住房的规定上市交易。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不得上市交易,但在安置房项目建设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申请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再通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获得全产权后即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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