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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 构成诈骗被判刑

南国早报  作者:林仁聪 陆仕平  2013-02-04 09:11

[摘要] 2009年5月11日,韦某得知陈某因涉嫌诈骗他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遂报案称被陈某诈骗18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陈某用以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28日,陈某向韦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向韦某借款8万元整,于2008年7月15日还清,如违约二倍给付即还款16万元,自愿以坐落于中山路某小区1607号房为抵押”,同时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韦某。同年7月13日、8月4日,陈某又分别向韦某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二份。但陈某均未能按期还款。

2009年5月11日,韦某得知陈某因涉嫌诈骗他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遂报案称被陈某诈骗18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陈某用以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经房产部门确认,其内容与该部门登记簿记载一致,但该证系假证。

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对陈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被害人韦某提供伪造的房产证,骗被害人相信其有还款能力取得借款,而且陈某曾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他人“借款”,陈某实际上已经没有偿还能力。陈某骗取他人钱款(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由于陈某在本案判决前因另一起诈骗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4日止。在刑罚执行完毕前,陈某犯新罪,法院结合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决定对陈某执行有期徒刑8年(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陈某退赔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18万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正常的借贷关系。本案,陈某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韦某(实际上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使受害人韦某误以为其有还款能力,骗取韦某18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陈某诈骗1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故法院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俗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俗称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结合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即先减后并)。本案中,陈某是在另案的判决宣告之前诈骗韦某,因此法院根据前述规定“先并后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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