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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内承租人死亡 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南国早报  作者:魏碧锋  2013-01-10 09:40

[摘要] 薛女士问:前年,我和丈夫、儿子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5年,租赁合同中我丈夫为承租人。过后两年房东想涨房租,但一直没有正式理由。今年7月,我丈夫遇车祸不幸亡故,房东马上找上门来,要求退房,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租赁给别人。我该怎么办?

租赁问题

租客租期内死亡

视情可继续承租

薛女士问:前年,我和丈夫、儿子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5年,租赁合同中我丈夫为承租人。过后两年房东想涨房租,但一直没有正式理由。今年7月,我丈夫遇车祸不幸亡故,房东马上找上门来,要求退房,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租赁给别人。我该怎么办?

吕杰律师解答:租赁人死亡,属于重大变故,一般来说可以解除合同,但按照薛女士提供的说法,虽然租赁合同署名的承租人是薛女士的丈夫,但实际上是一家人共同居住。薛女士丈夫去世后,房屋尚在租赁期,把薛女士一家赶走,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也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租客财产受损

房东应当担责

胡女士问:我在南宁郊区租赁了一间民房用来存放东西。去年7月雨季期间,房屋出现裂痕,我要求房东维修,但对方不予理睬。前几天,我去拿东西时发现房屋倒塌了,一些货物被砸坏,总价值1万余元。这个损失应该谁负责?

吕杰律师解答:如果胡女士与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破损由哪方维修。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同时,根据该规定第23条规定,因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造成事故,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胡女士已经将民房出现险情的状况告知房东,房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导致房屋倒塌,致使胡女士经济受损,依法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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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虽然转手

租赁继续有效

李先生问:我刚租了套房子,房租已交,尚有半年租期。现在原房东将房子卖给了新房东,新房东要求我再次交租,要不然就搬出去。我该怎么办?

吕杰律师解答:李先生和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该有效。买卖不分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也有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新房东无权在租赁期内将李先生赶走,但剩下的半年租金应该交予新房东,在租金已经交予原房东的情况下,新房东可以向原房东索要,具体操作则与李先生无关。

索赔问题

出租车挂靠经营

出事应双方共担

夏先生问:去年初我乘出租车回老家过年时,司机李某驾驶失误,发生剧烈车祸,致我受伤。目前我已康复出院,但司机不愿赔偿医药费,理由是出租车是挂靠在公司经营的,赔偿由出租车公司负责。出租车公司却表示,车主是李某本人,直接导致乘客受伤的也是李某,赔偿理应由李某负责。两头都不给钱。我该怎么办?

吕杰律师解答:在一些城市的出租车行业,出租车挂靠经营广泛存在,这种情况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前提下的共同经营。当该出租车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车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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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从中作梗

房屋难以外租

李女士问:我有一处房产用于出租,每当有租客承租,楼下一名老人就经常上门骚扰,吓跑了老租客,新租客也对这套房产望而却步。目前该房产长期空置,小区物管、街道工作人员也无法协调,导致我租金受损,谁来赔偿我损失?

马开庆律师解答:李女士反映的是因相邻纠纷问题导致的违约赔偿责任问题。老人因经常无理取闹致使李女士的房屋空置,已经妨碍了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是侵权行为,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李女士可以有两种请求:一是要求法院判决老人排除妨碍,二是要求老人赔偿损失或者是将房屋直接租赁。

其他问题

财产赠与一诺千金

扶养关系另当别论

王女士问:儿子10多年前结婚时没有房屋居住,我就将名下一套房产赠给了儿子,公证以后,房子过户到了儿子名下。现在我体弱多病,儿子儿媳又不尽孝道,导致我生活困难,请问是否可以把送出去的房子要回来以房养老?

马开庆律师解答:一般而言,赠与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除非被赠与人同意,否则要回财物没有太多法律依据。但赠与财产收回也有特殊情况,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王女士的儿子对她显然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在儿子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王女士撤回赠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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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税收暂不过户

到头发现还是吃亏

叶女士问:去年初,我通过介绍从吴某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协议交了房款。由于房龄未满5年,为了规避税收,暂时没有过户,吴某房产证由我收藏。前些日子,我发现吴某已经将原有房产证挂失,并补办了新房证,并用新证抵押给了张某,张某现在要我搬出去住,我该怎么办?

马开庆律师解答: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交了房款,没有到房管部门过户,房产证虽然在叶女士手上,但根据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作为房屋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属以登记簿的登记为准,产权仍属于吴某。在这种情况下,叶女士只能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涉嫌刑事犯罪

不能私了完事

陈先生问:前段时间,张某以旧版人民币具有收藏价值为由,将一批旧版人民币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我。事后经权威部门鉴定,这批旧版人民币为假币,于是我向当地警方报了案,张某到案后将钱归还,当地警方就没有追究张某任何责任把人放了,这样做合法吗?

马开庆律师解答:张某以假币骗取了陈先生的3.5万元,已经涉嫌了诈骗罪,根据我国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陈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是否立案侦查,假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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