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想购房让癌症丈夫安度最后时光,结果丈夫病情好转。妻子为支付丈夫化疗费用,起诉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等20余万元。
本想购房让癌症丈夫安度最后时光,结果丈夫病情好转。妻子为支付丈夫化疗费用,起诉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等20余万元。
原告
财产权应为健康权让步
原告李女士称,丈夫因胃癌并做了胃大部切除术。2012年1月,又被确认为“肿瘤转移”。考虑到丈夫时日不多,她决定购买一处环境适宜居住的房子,使丈夫度过人生最后短暂的时光。2012年3月,她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大兴区一套总价166万余的房产,同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和定金20余万元。
李女士称,事后,她发现丈夫的病情突然有所好转,但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日常化疗等综合治疗。鉴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发生,她希望将有限的资金用于丈夫治病上面,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于是,她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20余万元首付款及利息等。
庭审时,李女士的律师称,原告的情形完全符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此外,我国民法原则上生命健康权大于财产权,两者发生冲突时,财产权益应当作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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