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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必须“一户一宅”

南国早报  2012-04-27 09:45

[摘要] 4月26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统筹城乡改革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提出了控制要求,例如分区域控制住房建设形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等。

4月26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统筹城乡改革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提出了控制要求,例如分区域控制住房建设形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等。

《意见》规定,南宁市将因地制宜,分区域提出农村住房建设形式的控制要求。比如,建制镇以上(含建制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以公寓式住宅为主,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近郊村,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以联立式住宅为主,并积极推行公寓式住宅;上述区域以外的农村地区农房建设则鼓励公寓式住宅或者联立式住宅建设。

此外,农村建房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意见》指出,新建或扩建、改建后,每户房屋占地面积或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而且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新建房屋按规划和审批要求建设完成后,原宅基地必须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复垦还耕的,应复垦还耕。

农村住房也不能想建就建。根据相关规定,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农村住房,凡2层以上(含2层)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同时,农村住房建设还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建设程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程项目,将被责令停工整改。

《意见》还提出,针对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突破用地指标和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以及农村建房未按程序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扩大建设面积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各县(区)将建立违法违章建房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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