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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申请从严 需提交前12月社保等证明

房天下  作者:综合整理  2010-10-04 11:39

[摘要] 北京保障房申请10月8日从严须提交前12月公积金、社保、纳税证明允许本市户籍“跨区”选房。

(来源:北京晚报)

京保障房申请10月8日从严须提交前12月公积金、社保、纳税证明允许本市户籍“跨区”选房

10月8日起,北京保障房审核、配租配售将更加严格。经适房和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只能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而不再包含父母;申请保障房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税情况证明;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如果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可“跨”到“新区”选房。

昨日,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核管理。市住保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各区县在过去几个月大规模政策房资格复核中的瞒报、漏报现象,《通知》从申购家庭成员范围、资格审核、配售政策、瞒报家庭退房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要有四大变化。

个变化是申请家庭成员构成。过去,保障房申请人可以和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请,而新规定明确,10月8日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只能包括申请人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再包含父母;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构成不变,即仍可带着父母一起申请。

第二个变化是增加了资格审查要件。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税情况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填写未缴纳上述各种费用的书面承诺。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第三个变化,是针对部分申请人故意转移房产造成名下无房假象的现象,《通知》规定了申请家庭必须在出售或赠与的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第四个变化,是进一步明确已经通过定向安置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在摇号配售方面,新规定也更加人性化。如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优先配售。

另外,对很多保障房家庭一直期待的“跨区选房”,昨天出台的新规定也有了突破。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而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北京旧城住户申购保障房需腾退原房

(来源新京报)今后,东城、西城区的住户,如果选择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必须腾退原住房。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经适房、限价房申请家庭原住房的腾退办法》。该办法已于9月28日正式实施。

两类情况必须腾退原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经适房、限价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是指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北京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此次公布的腾退原则,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东城区和西城区)的,必须腾退;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除了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以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愿意腾退原住房的,保障房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则降档配售。比如,腾退按照无房户的标准,可以配售到两居室。但如果不腾退,因为本身已经拥有住房,因此就只能配售一居室。

防止持原住房漫天要价

这位负责人介绍,以往申购保障房,可以选择腾退原住房,也可以不腾退。此次的新规中,规定了几种情况必须腾退。这位负责人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享受了保障房后,再持有原住房漫天要价,索取高额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不过他同时也表示,居民也可以自由选择,可以在申购保障房和享受定向安置房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腾退补偿后资产不得超标

办法规定,如果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如果是与别人合租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要将原住房腾退给户口所在地区县住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区县住保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制定。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需要腾退的,应当将产权过户给区县住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补偿方面,如果是私房,腾退标准一般是通过市场评估法,按照同地段类似商品房的价格补偿。如果承租的是公房,由于申请人本身没有产权,会给一定的补助,但肯定没有私房补偿的高。具体标准由区县制定。但有一个原则,就是申请家庭获得的腾退经济补助,与该家庭其他资产的综合,不能超过其申请的保障房规定的家庭资产标准。”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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