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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共建一栋楼1人偷办房产证 抵押借款引纠纷

当代生活报  2010-07-22 09:59

[摘要] 与他人合伙拥有一栋6层楼房的产权,南宁市民刘某竟以个人名义偷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靠这份《房屋所有权证》,刘某在将该套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又向一典当行借款35万元。在该栋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因原郊区房产管理所疏忽管理,未能将查封情况及时备案,结果导致刘某再次拿该栋房屋抵押借款66.5万元。

与他人合伙拥有一栋6层楼房的产权,南宁市民刘某竟以个人名义偷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靠这份《房屋所有权证》,刘某在将该套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又向一典当行借款35万元。在该栋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因原郊区房产管理所疏忽管理,未能将查封情况及时备案,结果导致刘某再次拿该栋房屋抵押借款66.5万元。

该房产管理所因机构改革撤消后,负责接管的江南区建设局成了“替罪羊”,被债务人告上法院,并承担赔偿责任。今年初,江南区建设局将刘某告上法院,追偿损失。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有了结果,江南区建设局追偿损失请求获得支持。

偷偷办理房产证两次抵押借贷

事情还要从17年前说起。1993年,刘某与4人共同建了一栋6层18套的楼房,土地使用面积共175.1㎡。按共有协议,刘某只享有其中的两套三房一厅的房屋。

1994年8月,刘某将该宗土地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同年9月,他又瞒着其他共有人将这栋楼的房屋产权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5年10月13日,刘某明知该房屋所有权证已作贷款抵押,但仍到媒体登遗失声明,并于1996年1月以其个人名义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9月,刘某以该套房屋作抵押,顺利地向南宁市利得兴典当行借款35万元。但到了还款期限,刘某却分文未还。

1996年11月,利得兴典当行请求法院查封该抵押房产。当时的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并于同年12月,给负责该栋房屋房产登记备案的原郊区房地产管理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房地产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当日在送达回证上做了签收,但签收后没有按规定在相关材料上做登记备案。

房屋被查封 再骗竟得手

1997年4月,刘某又委托南宁市资产评估咨询公司对该栋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值为171.9万多元。1997年6月,刘某在明知该套房产已向典当行抵押,且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竟以“借用”的名义骗出被查封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同年7月21日,刘某再次以该栋房产作抵押,周某及南宁市某厂作担保,同宋某签订借款协议。同日,宋某与刘某到原郊区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原郊区房地产管理所给予办理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宋某即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给付刘某66.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只还给宋某33.5万元,尚欠33万元未还。

房管所出错 建设局“顶罪”

发觉上当的宋某将刘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1999年11月,江南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1年8月,宋某又将原郊区房地产管理所告上法院。宋某认为,原郊区房地产管理所在接受抵押登记时,不向其告知该房屋已被抵押,且被法院查封的真实情况,反而准许刘某用被查封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直接导致其被骗33万元。

该纠纷经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并最终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郊区房地产管理所为刘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行为违法,负责接管的江南区建设局赔偿宋某经济损失33万元。江南区建设局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

2007年11月28日,江南区建设局与宋某签订了履行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给宋某33万元。至2009年10月底,江南区建设局共向宋某支付23.62万元。

建设局追偿 获法院支持

2007年,江南区建设局曾向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追偿损失,后于2008年5月提出撤诉申请。今年初,江南区建设局再次起诉刘某。今年3月,该案在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某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江南区建设局已向宋某支付23.62万元,其向刘某行使追偿的权利,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今年6月底,法院作出判决:刘某应向江南区建设局偿付23.62万元。(记者 王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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